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指导工作,更好地发挥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教书育人的作用,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校研究生处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研究生导师职责如下:
1.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条例和学校、学院有关研究生培养的各项规定,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强化研究生培养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2.导师对研究生的德智体诸方面全面成长负责,应经常关心和了解研究生各方面的表现和思想状况,并在政治思想上帮助教育,在作风纪律上严格要求,在业务上悉心指导,在生活上关心照顾,使导师制贯穿于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
3.导师应根据自己的学术研究和科研项目的需要、生源实际情况,自觉遵守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合理提出个人或导师组的招生计划意见。协助学院做好拟订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和有关招生的命题、评卷、复试等项工作。
4.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较全面了解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健康等实际状况,进行相关入学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并切实执行我校研究生培养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5.导师应积极参与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制订每位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和指导研究生的学期选课计划。
6.导师应定期了解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学术交流活动等培养环节的执行情况;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积极支持研究生多参加学术报告会与学术会议,锻炼和培养学术交流的能力;鼓励研究生参与校内外各种有益活动,培养其协调、协作能力和团队精神。
7.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制订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定并组织开题报告;引导研究生有效阅读文献资料,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
8.导师应通过经常性的检查和指导,关心和了解研究生的课题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课题研究中的困难。对论文的撰写进行具体的指导,并最后审定论文,协助学院、研究生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工作,指导研究生申请相应学位。
9.在指导论文工作的过程中,导师应对研究生进行科学道德规范教育,并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应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拟发表的学术论文切实履行审查责任,严格把关。
10.导师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向学院和研究生处提出进一步培养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11.导师应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研究生的业务能力和表现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分配工作。
12.审批所指导研究生业务培养费的使用。
13.导师应经常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摸索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14.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的有关审批规定,必须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凡经批准离校一个月以上半年以内者,应把落实的指导办法报学院备案;半年或半年以上者,应提前三个月向学院申报计划,并报研究生处审批。
(2009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