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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2009-10-30  点击:[]

华侨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课程的类别和学分

1.硕士研究生课程

文科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34学分(含34学分),建议不超过38学分;理工科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30学分(含30学分),建议不超过34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19学分。

(1)学位课程(计19学分)

①公共学位课程(共3门,计7学分):

A.公共政治课程:2学分/门,共2门,计4学分。

文科、理工科开设“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课,课内安排36学时,计2学分。文科(除经济、管理学科各学位点以外)开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课内安排36学时,计2学分;理工科和部分文科(即经济、管理学科各学位点)开设“自然辩证法概论”课,课内安排36学时,计2学分。

B.硕士生英语:1门,课程安排108学时,计3学分,时间安排在第一学年。

②专业学位课程(共4门,计12学分):

专业学位课程,3学分/门,共4门。具体课程见学院培养方案。

(2)非学位课程(计11~15学分)

①必修课:6~8学分

专业必修课应能体现该专业或研究方向的特点和要求,一般应开设3~4门(其中含方向学位课程),每门课程原则上为2学分。

②选修课:5~8学分

选修课的设置要统筹安排,应根据不同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注意课程的体系化、课程内容的合理性与整体功能。本专业开设的选修课和跨专业选修的课程原则上不超过2学分。专题报告、文献阅读与综述等课程应为指定选修课。

(3)必修教学环节(共2门,计4学分。计入总学分,不计入课程总学分):

包括:学术活动,2学分;实践活动,2学分(其中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二选一)。

(4)补修课程

同等学历或跨学科专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一般应补修不少于4学分(2~3门)本学科的本科生主干课程或加修4学分硕士生课程,并列入个人培养计划中。补修课程学分不计入总学分。

2.博士研究生课程

博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少于18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少于12学分。

(1)学位课程(计12学分)

①公共学位课(共2门,计5学分):

政治课,2学分;第一外国语课,3学分。

②专业学位课(共3门):

主要以基础理论课及专业课为主、一般为三门课程,每门课程2~3学分。

(2)非学位课程(计6学分)

主要以专业课为主,一般为2~4门。

(3)必修教学环节(共2门,计5学分。计入总学分,不计入课程总学分):

包括:学术活动,3学分;实践活动,2学分(其中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二选一)。

(4)补修课程

未具硕士学历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优秀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者除外),须补修所录取专业的相应硕士专业全部学位课程;具有硕士学历跨一级学科录取的博士研究生须补修所录取专业的相应硕士专业的专业学位课程4—6学分。补修课程列入培养计划,成绩在70分以上为合格,注明“补修”字样,但不计入总学分。

3.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

前四学期为硕士阶段,按硕士生培养要求进行,学分不低于本专业规定的学分要求;第五学期进入博士阶段,按学历博士生培养要求进行。

4.港澳台硕士研究生课程

总学分不低于32学分(含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低于19学分。除免修公共政治课外,其他要求同学历硕士研究生。

5.港澳台博士研究生课程

总学分不低于18学分(含18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低于12学分。除免修公共政治课外,其他要求同学历博士研究生。

6.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课程

总学分不低于32学分(含)。

(1)学位课程(不低于19学分)包括:

①《中国概况》1门,2学分。

②专业学位课程至少6门,3学分/门,共18学分。

(2)选修课程(不低于12学分),包括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

二、课程设置、排课与选课

1.研究生培养方案内确定的课程必须制定教学大纲并定期进行修订。学位课程须由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教师担任或已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博士研究生课程必须由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的教师担任。

2.各学院依据培养方案制定每学期的开课计划,以学院为单位每学期报送研究生处汇总。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设定的学位课和必修课不得更改。选修课程选修人数少于3人的一般不单独开课。

3.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应按时开出,并按时进行考核。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开出的,需由主讲教师提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4.跨学院开课的专业课,应事先与开课学院协商,落实开课任务后才能安排排课。

5.研究生处每学期末公布下一学期课程表。主讲教师不得随意改变上课时间、不得随意调课。若要改变,必须开课前一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直接从研究生处网页上下载),写明理由,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定和课程的选修

1.根据培养计划安排课程学习和实践活动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个人的培养计划,结合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论文撰写和实践活动。

2.选课

各年级研究生应在学期初查看该学期的选修课程目录和本人的个人培养计划与实际选课是否一致,若需变动,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填写《个人培养计划变动申请表》,交学院研究生秘书。增删课程的需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各学院收齐后于开学后二周内送一份到研究生处,审核后由学院统一更改。

未正式办理选修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未正式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成绩为不及格,记零分,不计学分。旷考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重修手续。

选修课的选修和退选只在研究生处网上规定期限内进行,研究生应及时核对选修、退选是否成功。

3.免修

(1)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免修一外英语,并获得学分。研究生可以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提交免修申请。

①国家英语六级考试568分以上(3年内有效)。

②本科或硕士阶段为英语专业,已通过专业8级考试,现攻读非英语专业的更高学位。

办理程序:申请者应在开学后的二周内到研究生处培养科递交《华侨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未按期办理手续或审批未准者仍应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获准免修的研究生,成绩单不注明分数,备注里注明“免修”字样。

四、课程考核

1.课程考核是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的主要依据,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经办理选修手续的课程均需通过考核。

2.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和实践活动的考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研究生成绩单,不得随意删改,并归入本人档案。

3.课程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由主讲教师或考核小组负责主持。学位课程考试必须采用笔试、非学位课程考试可以采用笔试或口试、课程论文等多种形式进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培养要求,考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的方式进行。

4.硕士生在入学后的前三学期完成学术活动、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写好总结报告,交由授课或指导教师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考核成绩采用“合格”或“不合格”两级制。考核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5.入学前在大专及以上院校从事两年以上教学工作的,可申请免去教学实践。

五、课程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末最后两周内进行。

1.考试安排

(1)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要在学校安排的考试时间内组织课程考试。公共课考试时间、地点由研究生处组织安排,专业课考试时间、地点由各学院自行安排,并将安排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考试日期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需由开课学院提出书面意见并报研究生处审批。

(2)根据考试安排,开课学院要对监考教师开出监考通知单。监考教师必须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每个考场凡有10-80名考生,都必须有两位教师监考;80名以上的考场必须有三位教师监考。该课程的任课教师必须参加监考。

(3)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核研究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因病、因事请假、旷课累计超过某课程课内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2.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并按主考教师编排的位置表就座。

(2)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有文字或有符号的纸张入座。

(3)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未交卷前不得离场。

(4)答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答案要写在试卷答题纸上。

(5)考生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或试探与答卷有关的问题。

(6)考试应独立完成,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凡有作弊行为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以及协同他人作弊者,均以“作弊”论处。

(7)考生在考场要保持肃静,考试结束后要立即交卷。提前交卷者要迅速离场,不得在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议论、喧哗。

3、主考教师职责

(1)考前根据考场情况和考试人数编排座位表(座位应间隔排列),并提前10分钟进场。

(2)考生入场时,督促考生将不能带入座位的书籍、资料等集中放置在规定的位置。

(3)开考前,明确宣布考试时间。开考后,清点考生人数,统计实发考卷数。

(4)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言行要敢于批评教育,严格要求,对不听劝阻的考生,主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报研究生处处理。

(5)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中途不得离场。

(6)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醒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单位、专业,做好收卷的准备工作。收卷后清点试卷数,防止试卷丢失。

(7)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六、课程的重修、缓考、补考及作弊处理

1.重修

(1)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不及格(包括因旷考、考试违纪等),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经批准重修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学习和考核。学位课程重修仅限一门,且仅能重修一次。

若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及格,又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两门(含)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应中止学习,按肄业处理。

(2)原课程成绩已及格但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重修(每门课程重修仅限一次,以更高分数记入成绩单):

重修办理程序:申请人下载填写《华侨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于下次该门课程开课的前2周内办理手续。

2.缓考

(1)研究生如因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下载填写《华侨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在考试前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批。缓考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处理。

(2)研究生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缓考未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或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旷考”论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计零分,并注明“旷考”。

(3)硕士研究生两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立即取消学籍;如果只有一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如补考仍不及格,取消学籍;选修课程如不及格,欲取得该课程学分,须补考或重修并取得及格成绩。

(4)缓考和补考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全校统一安排的缓考和补考的时间内进行。缓考和补考仍由原主讲教师或考核小组负责,并应按原考核的要求重新命题和评分。

(5)研究生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计零分,并注明“作弊”。其中“代考”作弊,双方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夹带”、“串通”、“偷看”、“旁窥”作弊,除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相应课程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重修手续。

(6)考勤、旷考的处理及请假的规定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无故未到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凡旷考的研究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记零分,相应课程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重修手续。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按《华侨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应在每年3月份提出申请。申请须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学院和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核,报研究生处处长审批。学校不负责延长学习期间的一切培养费用。研究生超过学制年限3个月,不办理延长学习时间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七、课程成绩的评定与管理

1.成绩评定

(1)评分标准:研究生的课程须经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学位课程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方可获得学分;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即可获得学分。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2)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结果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加以评定。

(3)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要补修的本专业大学本科课程,必须通过考核,成绩及格,但不计算学分。

2.成绩管理

(1)各门课程结束后,采取笔试方式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于笔试后一周内向学院报送成绩;采取课程论文形式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最迟应于下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向学院报送成绩。学生迟交或未交课程论文,任课教师可不给成绩,作“缺考”论处。

如确有特殊原因,须逾期递交的成绩单,相关责任人应填写《华侨大学研究生成绩单逾期递交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批,方可办理。

(2)各专业课成绩应一式二份,报送学院,学院汇总后报送一份至研究生处存档。(不同年级研究生成绩分开填写,以便存档),学院负责将该成绩录入到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共学位课成绩统一报送到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负责反馈到各学院存档。

(3)各学院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全日制、在职、研修班等)的成绩登记及管理,实现规范管理和计算机现代化信息管理。

(4)任课教师应将考试试卷或课程论文(每份均应装订统一的论文封面)及成绩登记表交所在学院妥善保管,其保管要求与本科课程试卷管理规范相同。

(5)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成绩查询,由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或研究生秘书负责接待。

研究生若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估分相差较大,有必要查询时,应由研究生本人在成绩公布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安排有关人员查卷,不能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超过两周后不再受理查询申请。

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发,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改。若确属判卷有误,任课教师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的学院领导审核后,携带原试卷到研究生处培养科办理更改手续并签字。成绩更改期限为每学期初的一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

(6)研究生在进入学位论文阶段时,仍有一门学位课不及格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或未完成教学实践环节者,不能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毕业(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八、教学检查

1.任课教师平时应注意了解学院和研究生对该课程的意见和要求。积极配合学院和学校对该课程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2.各学院应在学期初检查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开课情况及学生到课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于开学后一个月内报送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将在开学初抽查各学院的研究生课程开课率,并将抽查情况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九、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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