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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

2009-12-16  点击:[]

华侨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

 

为促进学科的交叉与渗透,活跃学术气氛,启发学术思维,提高学术水平,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提高研究生的表达和交流能力,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本要求,规范在校研究生学术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学分:博士研究生学术活动学分为3学分,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学分为2学分,是研究生培养的必修学分;

第二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范围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等;其形式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活动。

第三条 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本学科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凡是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及各学院组织举行的学术活动,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均应参加;校外学术团体和省、国家有关部门及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

第四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学分计算方法:在学期间至少作1场学术报告。主讲1场学术报告计1学分;在校期间参加校内学术报告会、省内学术会议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班等每次计0.2学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且论文被录用的每次计1.2学分,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每次计0.8学分。

第五条 研究生学术报告的内容要求应体现前沿性、新颖性或交叉性,选题应基于近年学术期刊的原始文献资料,陈述要精练、层次要分明、思路要清晰、表达要清楚。研究生作学术报告要提前一周贴出告示,应写出报告摘要交指导教师审查,合格者才能作报告。

第六条 学术报告由各学院(所)以年级或学科(研究小组)为基本单位组织开展,由两名指导教师负责。报告结束,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写出的报告摘要及报告准备工作、内容、表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后,评定分数并记载成绩。

第七条 研究生每次参加学术活动后,应写出不少于250--500字的学术活动内容摘要,并填写《华侨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表》(附件1);本人作学术报告的,应提交经导师签字的学术报告讲稿(封面格式见附件2)。达到规定学分要求后,将已填写的《华侨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表》和本人作学术活动报告的演讲稿交给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审核。经审核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未达要求者,视为未完成培养环节,不能进行论文答辩。每学期结束前,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把本学期修满学术活动学分的研究生名单汇总表(附件3)上报研究生处。

第八条 《华侨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表》是对研究生完成学术活动的审核依据,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学术活动记录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侨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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