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育人环境,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形成争先创优的校园氛围,根据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荣誉称号是我校授予研究生的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学生标兵、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四条 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种类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 校优秀学生标兵
1.校优秀学生标兵是我校授予学生的最高荣誉称号。
2.每学年评选十名(含本专科学生),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和奖杯。
3.评选条件: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具有示范作用。
(2)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当学年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相当的荣誉称号;
②学习成绩特别优异;
③科技活动成果显著;
④社会工作及实践表现突出;
⑤文体活动表现优异;
⑥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事迹。
第六条 校优秀研究生
1.按研究生总数(不含新生)的5%评选。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章。
2.评选条件:
①获得当学年校研究生奖学金。
②在上述基础上,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创新竞赛获奖者可优先评选。
第七条 校优秀研究生干部
1.按研究生总数(不含新生)的3%评定。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章。
2.评选条件:
①担任研究生干部,任期满一年。
②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社区表现累积分不在本楼栋后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栋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③工作积极负责,有全局观念、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密切联系同学,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④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至少组织过一次学院及以上活动并有较好影响或受到表彰的。
⑤带头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并在创建文明校园活动中表现突出。
⑥一年内未受违纪处分。
第八条 校优秀毕业研究生
评选名额、条件等按照《华侨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院级荣誉称号
学院可参照校级荣誉称号项目和奖励办法,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荣誉称号评选办法,按研究生总数(不含新生)5%评定,报学生处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荣誉称号的申请
第十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每年五月份评选;优秀学生标兵、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在每年十月份评选。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荣誉称号申请。
第十二条 荣誉称号与各类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荣誉称号评审委员会,负责荣誉称号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研究生处、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等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评审小组设在各学院。
第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荣誉称号评审小组,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荣誉称号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后,经学院评审小组初审,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复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终审并确定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单。
第十六条 对荣誉称号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起施行,原荣誉称号相关评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