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正兴宏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2011年3月制定 2012年1月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努力进取,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在厦门市正兴宏业印刷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学院设立正兴宏业研究生奖学金,对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工作积极、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优秀在校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予以奖励。
第二条 根据《厦门正兴宏业印刷有限公司与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共同设立“正兴宏业奖学金”协议书》的规定,为公正公开公平地进行正兴宏业奖学金的评选,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正兴宏业奖学金设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和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设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等级;其他两项奖学金设一等和二等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800元/人,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600元/人,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400元/人。获奖人数及获奖面根据当学年学生综合表现确定,并以奖学金总额为限最终计算确定。
第四条 申请对象: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在校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良的门数应占规定学习总门数的80%及以上,且单科最低成绩不低于70分;
(3)二年级申请者须在学术研究、科技开发上有良好表现;三年级申请者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CN号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4)社区表现累积分不低于100分;
(5)当学年内没有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6)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党员(预备党员)或任主要学生干部期满一年且表现积极者优先。
2.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1)研究生干部任期满一年并且考核等级良好以上。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努力刻苦,学习成绩良好;
(4)工作积极负责,有全局观念、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密切联系同学,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5)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研究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
(6)带头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并在创建文明校园活动中表现突出;
(7)社区表现累积分不低于100分;
(8)当学年内没有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3.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评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当学年内没有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3)积极参加“挑战杯”系列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者积极指导本科生进行“挑战杯”等科技创新活动,所指导的本科生获得校级以上科创奖励。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比计算方法:根据《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各级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办法》的规定计算。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程序:
1.各研究生班级可推荐1-2名候选人;研究生会可推荐经考核良好的学生干部总人数的50%左右的候选人,若当学年获评校优秀研究生会,可追加1名;研究生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考核良好的支委1-2名,对于在支部建设、支部立项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可以适当追加名额;班级心理保健员由院团委根据校心理辅导中心反馈的表彰名单择优推荐候选人。
2.评选程序:班级干部由班主任召开班委会研究推荐候选人,再由班级同学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多者入选,也可由班主任直接推荐人选;研究生会可推荐若干候选人,候选人由研究生会主席召开研究生会全体委员会讨论并最后确定;研究生党支部候选人由支部书记召开支委会讨论、确定;心理保健员由院团委根据校心理辅导中心反馈的表彰名单提名候选人;最终获奖名单及评定等级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后,报院党总支审批确定。
第八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向院团委提出申请,未申请或逾期申请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2.团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初评;团委经讨论后提出初选名单并报送学院;
3.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初选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名单公示,公示后将获奖名单报捐资人备案。
第九条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获奖资格,并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2010年8月印发)、《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各级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办法》和《厦门正兴宏业印刷有限公司与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共同设立“正兴宏业奖学金”协议书》的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