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各级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2011年1月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努力进取,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2010年8月印发)、《华侨大学华商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华侨大学洪长存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华侨大学立林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和社会捐赠奖学金的相关协议,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在校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华侨大学立林研究生奖学金、华侨大学华商研究生助学金、华侨大学洪长存社会工作奖、洪长存困难助学金、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我院院级研究生奖学金和我院社会捐赠奖学金。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华侨大学立林研究生奖学金:根据《华侨大学立林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确定。
2.华侨大学华商研究生助学金申请条件:根据《华侨大学华商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确定。
3.华侨大学洪长存社会工作奖、洪长存困难助学金申请条件:根据《华侨大学洪长存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确定。
4.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条件: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2010年8月印发)确定。
5.我院院级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年课程成绩为优良的门数占学习门数的80%以上,且课程最低成绩不低于70分;
(3)二年级申请者须在学术研究、科技开发上有良好表现;三年级申请者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CN号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4)热心社会公益,热忱为集体、同学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
(5)在学期间内没有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6.我院社会捐赠奖学金申请条件:基本条件同我院院级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条件,并根据社会捐赠奖学金具体协议确定。
7.申请以上奖学金,除社会捐赠奖学金具体协议另有规定外,社区表现累积分均不得低于100分,否则不能申请。
8.具备上述申请条件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选:
(1)学年内从未缺席研究生有关集体活动,特别是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的;
(2)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3)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年及以上,特别是表现突出的;
(4)积极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等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特别是成绩突出的;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特别是获得表彰的。
第五条 奖助学金评比计算方法
1.所有奖助学金申请者,进行综合排序。奖助学金评定总分由课程成绩分、科研成果分和综合表现分三部分组成。
2.奖学金评定总分=课程成绩分×70%+科研成果分+综合表现分。
3.学习成绩是由学生在校期间的课程优良率的平均值,计算公式:课程成绩分=(100×X+80×Y)/课程总门数。其中X、Y分别代表获得优、良成绩的课程门数。
4.科研成果分是学生当学年度发表学术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的奖励加分。具体加分方法如下:
(1)当学年度发表学术论文,被SCI或SSCI、EI或一类期刊、ISTP或二类期刊、三类期刊、四类期刊、五类期刊收录的,每篇分别按10分、8分、6分、4分、2分、1分计算。专利加分比照学术论文。
(2)科研方面,获得全国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按10分、8分计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按照6分、4分、2分计算,地级市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级分别按照1.5分、1分、0.5分计算。
(3)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由多人合作完成的计算方法:二人合作按8:2计算加分;三人以上合作,第一完成人70%,其余人员平均分配30%。
5.综合表现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包括体育、文艺等获奖情况,以及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荣誉称号、参加义务献血、党校学习等综合表现情况。综合表现成绩得分计算细则:
(1)体育、文艺比赛: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奖项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团体比赛减半加分。
(2)担任研究生干部职务满一年或一届,考核合格者,按以下标准计分: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加3分;院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加2分;校、院研究生会(委员)部长、党支部书记、班长、支书、楼栋自律会主任:加1分;校、院研究生会副部长、党支部支委、班委、楼栋自律会副主任及其他同等级干部:加0.5分。
(3)当学年度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按照国家、省、市、校、院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次。
(4)当学年度参加学校义务献血的加1分/次。
(5)当学年度参加党校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的加1分。
6.以上加分必须提供证书复印件,以证书上的名次、等级为准。当学年度无故不参加研究生集体活动等有悖合格研究生条件者,在评选时将酌情予以扣分。
第六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院团委提交申请,未申请或逾期申请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2. 团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计算综合得分进行全院排序,并将排序结果公示三天。
3.公示结束后,团委根据当年度各级各类奖学金名额,按照排序顺序由高到低确定各类奖学金初步人选,并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
4.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讨论,确定最终名单,进行全院公示。
5.社会捐资奖学金名单在公示后,并报捐资人备案。
第七条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获奖资格,并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有奖助学金的获奖人数及获奖面根据当学年度学生综合表现确定,并以奖助学金总额为限最终计算确定。当学年度未用完奖助学金可累积至下一学年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2010年8月印发)、《华侨大学华商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华侨大学洪长存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和社会捐赠奖学金的相关协议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奖助学金相关评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