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以及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相应的资助。根据《关于报送2016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执行报告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23号)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我校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的材料审核和上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点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二)直接招收为士官
国家资助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已申报获得应征入伍国家资助的同学本次不再重复申报,各学院需严格审查。
(三)资助额度
从2014年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凡是在2014年7月1日之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均按照新标准进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凡是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的学生,从2014年7月1日起,学费减免的标准均按照新标准执行,之前学期学费减免的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直招士官资助参照2014年新标准执行。
二、相关要求
1.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高度重视服兵役学生的资助工作,认真做好相关政策宣传、申请材料的接收初审、整理汇总和按时申报工作。
2. 今年国家资助的报送对象包括:
(1)2016年参军入伍的应届、往届和翌年毕业生。
(2)补报往年参军入伍的往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年份早于入伍年份的毕业生,但不追溯文件实施起始年--2013年之前入伍的往届毕业生。如2011年毕业生,2013年入伍的即可以申请;2011年毕业生,2012年入伍的不可以申请;
(3)2016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入学新生。
(4)2016年入学的退役复学学生。
(5)补报往年入学的退役复学学生,只受理2014-2015学年及以后复学的普通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的补报申请,以往年度不予补报。
(6)2016年当年(或往年)毕业,今年直接招收入伍为士官的学生。
(7)2015年12月份漏报的直招士官应往届毕业生,具体条件参见2015年相关通知文件(附件1)。
(8)2013年9月入学参加定向培养、2015年12月入伍实习、2016年7月下达士官任职命令的定向生。
3.应征入伍服兵役与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含在校生、入学新生和毕业生)和退役复学的学生,都需要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者《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按相关工作流程要求办理审核手续。补报往年应征入伍在校生和毕业生要求同上。
三、报送材料要求及时间
1.国家资助报送对象中(1)-(3)类的需要提供材料:
(1)《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审核盖章后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一份;
2.补偿代偿及资助对象中(4)-(5)类的需要提供材料:
(1)《退役证书》复印件一份(需复印封面和内页);
备注:如该生退役时为士官身份,请再另外提供申请人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复学证明复印件一份;
(3)审核盖章后的《应征入伍高校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原件一份。
3.补偿代偿及资助对象中(6)-(8)类需要提供材料:
(1)审核盖章后的《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份;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4. 补偿代偿及资助对象中(1)-(8)类共同需要提供材料:
(1)申请学生本人的中行卡复印件一份;
(2)如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含生源地助学贷款),需同时向学校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承诺书),承诺将由学生本人、家长或委托学校将补偿代偿款优先用于一次性偿还助学贷款本息。
5. 我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以及直招士官的学生申报材料均应于10月9日前报送至两校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厦门校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位于主楼2楼左侧,联系电话0592-6160300)。
6.如材料未能及时申报的,转入下一年度执行。
附件1:补报2015年度直招士官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附件1:补报2015年度直招士官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docx
华侨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