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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

2012-10-23  点击:[]

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厦门校区)

各学院:

根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集美区人民武装部征兵工作会议精神和征兵工作统一安排,2012年冬季征兵工作已全面展开。为配合武装部门开展2012年冬季征兵的动员、组织等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征集对象

征集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其中应届毕业生优先征集2012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读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女青年,符合条件的可以征集。

二、征集条件

1.年龄:男青年为在校大学生放宽到22岁,大专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毕业生放宽到24岁;女青年为在校大学生放宽到20岁,大学毕业生放宽到22岁。

2.身高体重:男青年身高162厘米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25%、不低于标准体重15%;女青年身高160厘米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15%、不低于标准体重15%。(标准体重=〈身高-110〉公斤)

3.视力: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4.户口:已迁入学校的在校学生(户口未迁到学校的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报名)。

具体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9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抚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2.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详见参动〔20096号文件)。

3.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详见财教〔200935号文件)。

4.政审程序适当简化。对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政审,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

5.在校生入伍资助政策将出台。今年国家还将出台在校大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代偿及退伍复学后学费资助政策。

6.享受地区优惠。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厦门市财政局、民政局将根据情况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四、时间安排

厦门市集美区武装部:201210 20日至31日为组织、动员、高校报名及初检初审阶段;111日至20日为体检、政审阶段,经与第二医院协商,定112日至5日在第二医院体检中心开检;1121日至129日,为复查、审查、定兵阶段;1210日至1231日新兵交接、输送、总结阶段。

五、相关要求

1.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集中精干力量,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将义务兵相关政策传达给每一个学生,确保每一个志愿入伍的同学能顺利入伍,确保学校2012年冬季征兵工作任务的完成。

2.各学院负责通知有意向入伍的学生于1025前自行到相关医院进行初检(厦门市第二医院),体检费用自理。

3.身体初检合格的学生填写《预征对象推荐表》(附件1),所在学院在“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学院党委公章。

请符合应征条件且有意向入伍的同学于1025日(周四)下午17:00前将《预征对象推荐表》(附带照片)和在厦门二院进行的体检初检合格单据(需加盖医院章)一同交至学院团委李振宏老师。

4.各学院根据有意向入伍学生的初检及政审情况填写《集美区应征青年送检人员花名册》,并于1028上午1200前将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至学生就业指导中心A-615,电子版发送至xmbys@hqu.edu.cn,联系电话:0592-6160358

六、补充说明

2012届毕业生(已经毕业的)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它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在校大学生原则上在户口也所在地应征。

女兵:女青年直接参加网上报名,并通过教育部学生信息数据审核。有入征意向并符合条件的应征女青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zbbm.chsi.com.cn),填写报名信息。

附件1-预征对象推荐表.doc 华侨大学学生处

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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