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与管理,规范校园文化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校园文化活动的健康、和谐发展,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按照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文化活动的开展应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塑造大学精神,构建和谐校园,团结和引领广大青年成长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为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主旋律,突出高品位,让全体学生在活动中接受教育,陶冶情操,提高素养。
第三条 校园文化活动以健康向上的主流文化为引领,兼具时尚性与包容性,发扬我校“一元主导,多元交融”的文化特色,着重为广大学生建立参与和展示的平台。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辖的校园文化活动包括学校、各学院、学生组织在校内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
第五条 全校学生文化活动由学工部、校团委统筹规划,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度。校级学生组织举办的文化活动主管部门为学工部、校团委;学院学生组织举办的文化活动主管部门为学院党总支。
第二章 规划与审批
第六条 每学期初,各学院和校级学生组织向学工部提交该学期学生文化活动计划,学工部根据“精品活动全校统筹,特色活动学院主导,日常活动班级开展”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 凡涉及宗教、民族、外事等方面的活动,活动组织部门须先行报统战部、外事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并提交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情况,经批准后方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规划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文化活动的审批与管理,具体要求如下:(1)学院的学生活动应与班会、主题团日、主题教育活动等有机整合,减少强制性色彩,不得冲击正常的教学活动;(2)突出学院专业特色,使学生文化活动成为课堂教学的实践载体;(3)学院的学生活动原则上只能针对本学院学生开展,如需扩大参与学生范围,需在拟定策划方案前向学工部、校团委提交申请;(4)学院及指导教师要加大对挂靠的学生团体的指导,搭建更多可供学生选择和自愿参与的活动平台。各学院应根据以上原则制定本学院的学生文化活动审批制度,并提交学工部、校团委审核备案。
第九条 各类校级组织根据各自分工,在学工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活动。(1)校团委干部主要协助校团委开展各类共青团活动、志愿者团队建设和社会实践等;(2)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主要协助学工部开展各类学生活动,通过主席联席会议增进与各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协调,进行学生活动效果调研,并向学工部提交结果以供参考;(3)学生团体联合会主要负责全校学生团体的日常事务管理,引导学生团体发展方向,提高学生团体活动质量;(4)校艺术团主要协助学工部承办各类文艺晚会,培养文艺专长学生。
第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活动进行项目化运作,实行申报制度。学工部、校团委每学期根据形势情况和相关文件要求,设定一至两个全校性主题教育系列活动,由各学院申报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宣传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文化活动宣传应根据宣传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外悬挂、张贴海报、横幅内容须由宣传部审核后方可悬挂。各单位要明确宣传品的最终落款,涉及主办、承办、协办单位的内容必须准确、全面。
第十二条 所有海报、横幅、展板悬挂在校园内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张贴和悬挂。海报规格不得超过指定区域内单张粘贴展板大小(85mm*115mm);指定横幅悬挂点(篮球场、排球场栏杆)横幅长度不得超过八米;展板放置时段为早上7:00-下午6:30,非放置时段,各单位要及时回收保管,以免丢失损坏。宣传期限届满或活动结束后,活动单位要及时清除,保持场地干净、整洁。
第十三条 宣传摊位应摆放在规定的地点,一律不得摆放在校内交通要道上;宣传摊位的摆放时间为上午7:30-下午6:30;摊位摆设期间必须有相关负责学生在场。活动宣传单只允许在摊位周围发放,禁止沿路随意发放和随处张贴。学生活动宣传摊位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商业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按情节严重根据学校相应规章对当事人及相关组织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学生活动宣传橱窗应向学工部申请使用。进入具体教学楼、体育场馆等进行宣传活动,应按其所属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申请。进入学生社区的宣传活动,应向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申请。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校园文化活动的宣传途径多样化,多利用网络媒介等进行宣传。鼓励学生培养动手能力,倡导一般性学生文化活动海报应以手绘为主,减少喷绘海报数量。提倡学生活动宣传要有针对性,面向本学院的活动尽量在学院的宣传场地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媒体、学生活动刊物的校外宣传需报宣传部、学工部审批和备案。各类学生组织未经允许不得以学校名义进行校外宣传。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以宣传活动需要为理由在任何树上或非指定公共设施上进行钉钉、拉线或扎铁丝等破坏性行为。一旦出现破坏公共设施的情况,需按照设施主管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 活动场地、器材管理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活动所需设备由主办方自备。如需使用其他单位的设备资源,应按器材所有单位的要求申请。使用需要收费的设备资源按学校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活动结束后,应由器材所有单位验收。如有损毁、丢失,按器材所有单位相关规定赔偿。
第十九条 使用学校公共设备时,活动主办方有责任确保学校公共设备资源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对非正常使用导致公共设备资源损毁、丢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条 如需使用活动场地应按照场地所辖单位要求申请借用;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应在当天内撤去所有活动物品,并保持场地干净、整洁,以供场地所辖单位验收。
第二十一条 搭建舞台场地和使用贵重器材时,要保证其场地、器材使用的安全性。举办学生文化活动时,主办方应加强活动过程的监控,尽量不干扰校内师生的正常作息。
第五章 活动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举办文化活动主要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各学院、各级学生组织应当合理规划经费使用。各学院、各级学生组织应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相应的学生活动财务管理制度,由专人进行财务管理。活动前应做财务预算,活动后要及时做财务结算,并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进行报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活动可以适当寻求社会资助,资助单位应该是正规的单位和身份明确的个人,所资助的项目应当为学校的正式学生组织经相关单位审批后可举办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组织接受任何资助不得有损害学校声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超越工作权限做出承诺等行为。社会资助项目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学生组织不得向其成员收取会费,特殊情况确需收取活动费用的,应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收取适当费用,并定期向其成员通报经费使用情况,其成员和主管部门有权对收取活动费的学生组织进行质询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各级学生组织不得进行募捐活动,如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募捐时,应在策划方案前向学工部提交申请,申明募捐的目的、地点、时间、方式、捐款管理办法和经济监督人(须为华侨大学正式编制人员)等,由学工部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并经财务处、审计处备案后方可进行募捐活动。学生个人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只能在校内举办,禁止任何形式的校外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必须坚持捐助人自愿的原则,募捐款不能挪作他用。募捐后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财务情况和接受方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活动流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开展文化活动时应按申请的内容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活动计划,不得随意改变活动内容、形式、规模及范围等。如有更改需提前两个工作日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工部、校团委、各学院党总支等学生组织的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其所辖各类学生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的手续与内容进行监督。对有违反规定的活动,一经发现,对主要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所在学生组织的相关活动申请。
第二十九条 学工部、校团委、各学院党总支指导各级学生组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校学生会、研究生会要协调各学院学生会做好学院、班级学生活动监督。学生团体联合会负责对学生团体的活动流程与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各学生团体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华侨大学校园文化活动审批和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