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院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发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华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结合我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以自立成材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学院提倡和支持广大学生尤其是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安全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自食其力,取得相应的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学院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 原则实行一人一岗制,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院团委在院党总支的指导下全面负责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具体负责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发展。
第七条 学院维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以勤工助学活动为由而影响学习或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经学院审核取消该生当年度的勤工助学资格。
第九条 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长,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或者对思想政治素质要求高、纪律性要求高的岗位,学院根据实际遴选合适人选。
第三章 上岗资格的确定及上岗程序
第十条 学生本人在申请阳光成长计划同时,申请上岗资格。学院根据学校要求按照阳光成长计划的总体资助配比要求,适当向新生倾斜。
第十一条 取得上岗资格的同学,关注学校、学院发布的招聘信息,及时进行岗位申请,并按照招聘单位的要求进行面试等。
第十二条 各招聘单位根据情况,最后确定录用名单。
第四章 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保障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优先。
第十四条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努力,参加勤工助学前一学期无重修课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五条 服从管理,工作负责,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参加勤工助学前一学年未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
第十七条 原则上不再聘用毕业班学生。
第十八条 每学期初,学院根据用人岗位的工作需求确定勤工助学用人数量,面向全院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工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学院在申请时间到期后及时组织面试,根据面试结果公布录用名单。
第二十条 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的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并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
第二十一条 鼓励学生参加学校公开招聘的岗位,由本人持上岗证参加应聘。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的酬金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平时8元/小时,一周不超过8小时。
第二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5元/小时,一周不超过25小时。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工资总额及勤工助学整体情况,对每人的工资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每月30号由本人向团委递交本月工作时间表,经团委审核填造《勤工助学工时表》一式两份,并于每月5号前向校勤工办报送《勤工助学工资表》。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院将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岗位根据岗位要求,结合每个上岗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上岗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岗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岗位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岗位规定的行为,岗位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等方面的事故,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当。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有关的负责老师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有关负责老师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团委办公室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无故不按时报到上岗者视为自动放弃勤工助学资格;
第三十条 如出现学习绩点班级排名下降幅度达40%及以上或出现2门成绩不及格者,立即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三十一条 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岗,并取消其下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
1、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位报到者;
2、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岗位工作安排者;
3、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责任或不遵守劳动纪律,学期工作考核累计两次不及格者;
4、一学期有2门(含2门)以上或连续两学期累计4门(含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分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我院团委负责解释。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