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提高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社会捐赠奖学金的相关协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国家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学院级奖学金和社会捐赠奖学金四大类。
第四条 各项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级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评选按照《华侨大学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选按照《华侨大学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条 校级奖学金
(一)华侨大学奖学金
1.评审条件:
(1)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
(3)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5%,且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 (境外生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5%,且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40%);
(4)学年各门课程无补考或重修;
(5)《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及以上;
(6)社区表现累积分不在本楼栋后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栋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7)当学年未受违纪处分。
2.奖励等级、金额及名额:
华侨大学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二等奖学金1500元/人;获奖面控制在全校学生(不含新生)的5%左右。
(二)华侨大学单项奖学金
评选按照《华侨大学单项奖学金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院级奖学金
1.学院级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奖800元/人,二等奖600元/人,三等奖400元/人。
2.评选条件:由各学院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报学生处同意后执行。
3.学院级奖学金总名额控制在全院学生(不含新生)的25%左右。
第八条 社会捐赠奖学金
社会捐赠奖学金指由校友、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社会捐赠类奖学金分为校级和学院级两类。面向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为院级奖学金;面向全校设立的社会奖学金为校级奖学金。评选办法、名额及奖励金额根据相关社会捐赠奖学金协议设定。
第三章 奖学金的申请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10月份陆续开展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本专科学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奖学金申请。
第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奖学金与助学金可兼得;奖学金与各类荣誉称号可兼得。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等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评审小组设在各学院。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后,经学院评审小组初审,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复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终审并确定名单。
第十五条 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为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
第十七条 学院为获奖学生造奖学金发放表并送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后由财务处直接划入学生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获奖学生如欠缴学杂费,所获奖学金原则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起施行,原奖学金相关评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