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现将学校关于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阅读并及时通知相关同学填好表格。具体每项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审工作除学校文件规定外,还需执行学院关于各类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
华侨大学学生处文件
校学〔2016〕57 号
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本科学生奖学金
和荣誉称号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学〔2014〕33号)、《关于评选本科生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务〔2014〕18号)、《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华大学〔2014〕34号)和《华侨大学先进班级评选办法》(华大学〔2014〕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拟于10月份开展2015-2016学年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必须从各学院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本科(高职)境内学生中产生;符合校级奖学金的评审条件且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必须符合校级奖学金的评审条件、从各学院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当学年“阳光成长计划”本科(高职)境内学生中产生;校级奖学金获得者必须从各学院品学兼优的本科(高职)学生中产生,评选办法根据《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学〔2014〕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厦航奖学金属捐赠类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本科学生,评选办法参照校级奖学金执行。
3.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必须从各学院品学兼优的本科(高职)学生中产生,评选办法根据《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华大学〔2014〕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勤工助学、兼职辅导员等岗位不列入学生干部编制。
4.本学期初转专业的学生,符合2015-2016学年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条件的,向原所在学院申请;其他时间段转专业的学生,向现所在学院申请。
5.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办法请参看2016年版《学生手册》。
6.综合成绩优秀学生及综合成绩优秀境外生由教务处组织评选,其他奖项由学生处组织评选。
二、评选要求
1.在开展评选工作时应严格掌握评选标准,认真实施评选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要充分发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导向作用,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奖学金评定的入门条件之一,在符合奖学金各项评选条件的基础上,依据学生的学习成绩择优进行评选。
2.各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推荐名额应严格按照推荐名额控制数执行;评选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学校从今年起实行抽检制度,发现未按评选条件报送的,将加倍扣减下一学年该学院的推荐名额和奖学金额度。
3.学生在各类科技、文化、体育等省级及以上的竞赛中获奖,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或学习帮扶工作成绩突出者,参评奖学金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须报学生处核准。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校级奖学金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由国家发给荣誉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
5.各类荣誉称号不可兼得,但可与奖学金兼得。其中,校三好学生必须从获得当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校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
三、报送时间及要求
1.国务院侨办要求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所有材料要在10月中下旬寄达,逾期不予受理。请各学院抓紧时间,认真组织评审,在10月13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审批表一式三份,成绩单和佐证材料均为一式一份)、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送学生处教育科。所送材料要按照说明填写完整,手续完备,并将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jyk@hqu.edu.cn。全校公示后报送国务院侨办。
2.请将学生处评发的其他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jyk@hqu.edu.cn;将“综合成绩优秀学生”和“综合成绩优秀境外生”推荐表及推荐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成绩单”等相关材料送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泉州校区杨思椿科学馆312,厦门校区3楼教务大厅),并将推荐表电子文档发送至sjk@hqu.edu.cn。
3.校级各类奖学金评审材料于10月28日前报送,各类荣誉称号评审材料于11月4日前报送。
附件:附件.rar(点击下载)
1. 2015-2016学年本科(高职)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
号推荐名额控制数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国家奖学金报送汇总表
4.国家励志奖学金报送汇总表
5.华侨大学本科(高职)学生奖学金报送汇总表
6.“综合成绩优秀学生”推荐表
7.“综合成绩优秀境外生”推荐表
8.《关于评选本科生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暂行规定》
9.华侨大学本科(高职)学生荣誉称号报送汇总表
10.华侨大学先进班级报送汇总表
学生处
教务处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