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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1—2012年华侨大学“挑战杯”学生创新项目启动基金的通知

2011-03-28  点击:[]

共青团华侨大学委员会文件

华大团20116

 

关于申报2011—2012年华侨大学“挑战杯”学生创新项目启动基金的通知

 

        各团委:

        为鼓励广大学生的科创热情,支持他们的科创行动,决定继续组织2011—2012年华侨大学“挑战杯”学生创新项目启动基金(以下简称启动基金)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和资助范围

        1、主要用于资助具有较好科研潜力和应用前景的学生课外学术科研课题,包括已参加学校比赛获奖(未获得过立项资助)并希望继续完善提高的课题和项目,其中对在校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或在省赛中获奖(未获得过立项资助)的课题和项目将予以倾斜。已被立项过的项目不再进行立项资助。

        2、资助范围包括学生进行创新活动所必需的实验材料、参考文献、资料文印、调研等相关费用。

        3、根据我校在全国竞赛历年获奖情况,2011年学生创新项目启动基金仍适当提高制作类作品资助比例,即资助科技发明制作类和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共15项,每项资助1000-5000元;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共10项,每项资助500-2000元。本次立项资助不按学院分配名额,资助金额将根据作品的实际需要发放。

 

    二、申请对象和申报要求

        1、凡在我校正式注册在读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个人或由学院组织的学生科研创作团队、小组,均可提出立项申请。

        2、申请立项的课题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类等三大类。研究生不能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

        3、申请立项的课题必须是学生自己的课外科研课题,验证性设计(或非创新的生产实习设计)、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位论文不能申报立项。课题应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先进性,或能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获得立项资助项目必须在2012年11月中旬前完成既定研究任务。

        4、申报课题或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非毕业班学生,但毕业班学生可作为合作者参与课题或项目的研究。允许跨学院组队,作品归属及占用指标为第一作者(或负责人)所在学院。

        5、获得立项的项目必须参加2011年或2012年华侨大学“挑战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6、境外生成员人数占团队成员总人数比例50%以上的立项资助时将予以倾斜。全境外生团队可享有优先立项资助的权利。

        7、其他立项要求,在签订资助协议时体现。

    三、申请程序和评审办法

        1、2011年启动基金立项于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接受申请。项目负责人填写《“挑战杯”华侨大学学生创新项目启动基金申报表》后交学院团委,由各学院组织本学院专家审核后,统一于2011年4月22日前将申报表一式三份及学院汇总表一份报送校团委,并同时报送电子版至邮箱:hqukjcx@163.com。理工科学院推荐数量不超过4项,文科类学院不超过3项,在上一年度全国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项目所在学院可相应增加推荐数量,所有成员均为境外生的团队不占本学院名额。表格请从团委网站下载(“挑战杯”华侨大学创新项目启动基金相关表格)。表格填写务必严格按照学校统一标准,如填写规格不符合标准将予以退回重新申请。

        2、校团委将于2011年5月上旬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各申报作品需做5分钟的ppt现场汇报,并接受专家的提问。

        3、评审专家将结合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现场汇报效果和学院的支持力度,确定资助项目。

        4、为提高项目质量,让学生有充分时间更好地完成立项工作,2011年启动基金立项工作时间仍持续一年半,其中将加强对各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届时校团委将组织专家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中期审查,以更好的督促各项目按时保质地完成立项工作。

    四、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创新启动基金对于带动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对于扶持部分重点项目冲击国赛、省赛的重要性。要主动与学院相关领导和专业老师沟通,寻求他们对学生科创活动的支持;要积极发挥研究生对本科生科创活动的“传帮带”作用;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研究项目;要根据研究项目的特点,帮助学生组建合理的研究团队(梯队)。

    五、未尽事宜以《华侨大学“挑战杯”学生创新项目启动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准。

 

                                  共青团华侨大学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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