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厦门市大学生医保费用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129号),从2011-2012学年起厦门医保费用个人缴交的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80元,结合我校实际实际情况,现将厦门市大学生医保费用补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厦门医保费用核对阶段:
学校将于6月24日将《华侨大学厦门市大学生医保费用明细单》发至各个学院,请各个学院按表格要求通知学生在核对无误的基础上签字确认,如有问题请在备注栏上备注,并于7月1日前将名单送至学生科,电子版发至xmzz@hqu.edu.cn;
二、厦门医保费用复核阶段:
请各学院通知对《华侨大学厦门市大学生医保费用明细单》有疑问的同学于7月2日至7月6日至学生科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者视为签字同意;
三、厦门医保费用扣费阶段:
学生处将在修改、确定《华侨大学厦门市大学生医保费用明细单》的基础上通知财务处于8月下旬在扣取学费的同时进行医保扣费工作,请学院通知学生在个人卡上存入足额保费方便及时扣费。
附件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附件2:《华侨大学厦门市大学生医保费用明细单》
学 生 处
2011年6月23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厦府〔2011〕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今年国家医改工作会议精神及“十二五”期间我市医改工作规划,根据《关于完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厦委办发〔2010〕36号)的精神,结合厦门市社会经济发展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研究确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参保对象,从2011年7月起,不再区别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及大学生参保身份,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
三、经费来源。政府补助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仍按原规定渠道及分担标准筹集。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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