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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新)

2010-12-28  点击:[]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育人环境,鼓励我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形成争先创优的校园氛围,根据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荣誉称号包括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分为:优秀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集体荣誉称号分为:先进班级和先进团支部。

第四条  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种类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  学生个人荣誉

(一)校优秀学生标兵

1.校优秀学生标兵是我校授予学生的最高荣誉称号。

2.每学年评选十名(含研究生),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和奖杯。

3.评选条件: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具有示范作用。

2)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当学年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相当的荣誉称号;

②学习成绩特别优异;

③科技活动成果显著;

④社会工作及实践表现突出;

⑤文体活动表现优异;

⑥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事迹。

(二)校三好学生

1.按本专科学生总数(不含新生)的3%评选。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章。

2.评选条件:

①获得当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华侨大学奖学金;

②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10%(境外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20%);

③《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④在上述基础上,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创新竞赛获奖者可优先评选。

(三)校优秀学生干部

1.按本专科学生总数(不含新生)的1%评定。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章。

2.评选条件:

①任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

②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当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30%,且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全班前40%(境外生当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50%,且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全班前50%);

③社区表现累积分不在本楼栋后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栋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④工作积极负责,有全局观念、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密切联系同学,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⑤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至少组织过一次学院及以上活动并有较好影响或受到表彰的;

⑥带头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并在创建文明校园活动中表现突出;

⑦一年内未受违纪处分。

(四)校优秀毕业生

1.本科生按毕业生总数5%评定;专科生按毕业生总数3%评定。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章。

2.评选条件:

①思想品德高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关心和爱护集体,团结互助友爱,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种活动,对形成良好的校风和学风起促进作用。

②刻苦努力学习,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动手能力。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排名在全班前15%,且学习总学分平均绩点排名在全班前20%(境外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排名在全班前70%,且学习总学分平均绩点排名在全班前70%)。

③社区表现累积分不在本楼栋后30%,或考评结果居楼栋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④认真参加体育锻炼,努力增强体质,《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及以上。

(五)校优秀共青团员

1.按团员总数1%评定。学校团委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章。

2.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共青团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校优秀共青团干部

1.按团员总数0.5%评定。学校团委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章。

2.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共青团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集体荣誉

(一)校先进班级

1.按班级数(不含新生班级)的10%评定。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奖励800/班。

2.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先进班级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校先进团支部

1.按团支部数(不含新生团支部)的10%评定。学校团委授予荣誉证书,奖励800元。

2.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先进团支部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院级荣誉称号

学院可参照校级荣誉称号项目和奖励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荣誉称号评选办法,报学生处或团委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荣誉称号的申请

第八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先进团支部在每年四月份评选;优秀毕业生在每年五月份评选;优秀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级在每年十一月份评选。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荣誉称号申请。

第十条  荣誉称号与各类奖学金可兼得。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荣誉称号评审委员会,负责荣誉称号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等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工部,评审小组设在各学院。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荣誉称号评审小组,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荣誉称号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后,经学院评审小组初审,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或团委,学生处或团委复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终审并确定名单。

第十四条  对荣誉称号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或团委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或团委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1月起施行,原荣誉称号相关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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