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奖学金优先偿还学费、国家助学贷款、陈进强贷学金的通知
各班级:
根据《华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试行)》中第五条规定: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其奖学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拖欠的学费、国家助学贷款、陈进强贷学金等各种有偿资助。
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贷款学生,在偿还学费后,剩余奖学金在应于2011年12月12日至12月16日期间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国家助学贷款
将国奖、励志奖奖金以定期方式存入校内中国银行,不得提前支取,非毕业班同学用于缴交下学年学费,毕业班同学用于毕业离校前提前还款。
(2)陈进强贷学金学生
泉州校区在金川三楼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开具“清还陈进强贷学金的函”,并持该证明前往大门口中行二楼财务处大厅办理还款;厦门校区在行政研发大楼A617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开具“清还陈进强贷学金的函”,并持该证明前往行政研发大楼三楼财务处大厅办理还款。
请各位同学存入定期或还款后,持存单复印件或还款单据于12月14日前到学院团委进行登记。如还款确有困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班主任签字,学院总支审批,并报学生处备案。
我院团委
201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