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文件
华大教〔2015〕64号
关于本科学生转专业补充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通知》(闽教学〔2011〕35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结合我校办学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生转专业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转专业受理对象:本科一年级学生。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具体情况由转入学院审定;
2.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科学生,含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免费师范生(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除外)等;
2.境内生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本科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等);
3.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转专业的;
4.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5.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6.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四、境内生转专业的具体规定:
1.从招生录取分数高的专业转到录取分数低的专业从宽,从招生录取分数低的专业转到录取分数高的专业从严;
2.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专业,跨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世纪招生数的5%,转出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其它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均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以内。
五、办理程序:
1.各学院应制定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并予以公布;
2.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华侨大学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3.学校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八周集中受理转专业申请。
六、本规定自2014级学生开始执行,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华 侨 大 学
2015年5月4日